最高法:百度音樂侵權調解收場 達成合作協(xié)議
2011年12月21日 11:05
本報訊 (記者邢世偉)最高法20日公布了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等兩起知識產權領域典型案例,并披露了環(huán)球唱片公司、華納唱片公司和索尼音樂娛樂公司與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的最新進展。
最高法透露,2008年,環(huán)球唱片公司、華納唱片公司和索尼音樂娛樂公司發(fā)現其享有錄音制作者權的128首歌曲在百度公司的MP3欄目中通過搜索框、榜單等模式,提供了鏈接以及相應的在線試聽和下載服務。
三家唱片公司認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6350萬元。
北京市一中院經過審理認為,百度公司根據網絡用戶的指令進行搜索、建立臨時鏈接,這種服務具有自動和被動性質,即使百度公司施予與其能力相當的注意,也難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務涉及的信息是否侵權。因此,百度不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據此判決駁回三大唱片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大唱片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院在二審審理中,合議庭最終使雙方在達成合作協(xié)議的基礎上,就涉案糾紛達成和解。
協(xié)議規(guī)定,百度公司支付版稅,三大唱片公司將授權百度公司上傳其全部完整歌曲目錄及即將推出的新歌曲目錄。網絡用戶可以直接從百度網站免費在線播放及下載相關歌曲。
■ 熱點回應
最高法回應“微博著作權”
昨日,針對微博著作權案的審理,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孔祥俊表示,微博著作權案件審理參照一般性網絡著作權案審理。
孔祥俊介紹,目前著作權案件中,網絡著作權案件所占比例已經過半。對此,最高法發(fā)文稱,要把握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強網絡環(huán)境下著作權保護,又要注意促進信息網絡技術創(chuàng)新和商業(yè)模式發(fā)展,確保社會公眾利益。
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行為的侵權過錯認定,最高法發(fā)文稱,既要根據侵權事實明顯的過錯標準認定過錯,不使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一般性的事先審查義務和較高的注意義務,又要適當地調動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動防止侵權和與權利人合作防止侵權的積極性。
孔祥俊表示,微博是一種新的網絡技術,新的網絡服務模式,目前還沒有發(fā)現微博著作權案件有任何特殊性,對于微博著作權案件的審理參照一般性網絡著作權案件審理。
(編輯:Stev)





